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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7      信息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

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扶贫移民局 市委农工委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市残联 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精准识别扶贫对象和低保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面实施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低保制度。2017年起,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达到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确保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低保兜底人口全部脱贫。2018—2020年,进一步巩固农村低保兜底脱贫成果,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资源,加强政策衔接。

1.实行“双向纳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

2.统筹社会救助资源。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产业扶持、易地搬迁、教育扶持、医疗保障等政策扶持范围。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通过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基本生活。加大慈善帮扶力度,鼓励社会力量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社会融入、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多元化的帮助和服务。

(二)科学认定,加强对象衔接。

1.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严格执行农村低保以户为单位按标施保,对尚未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列入重点对象进行复查复核,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严格履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落实公示、听证等制度,精准识别农村贫困群众,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都能获得帮扶和救助。

2.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核查,残疾人“两项”补贴、失独家庭困难补助金及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按标施保,加强标准衔接。

1.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各县(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确保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国家扶贫标准。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在全市农村低保补助水平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当地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各地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严格执行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农村低保要定期复核、按标施保,要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现行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要通过公示栏、网站等向社会长期公开低保家庭享受低保政策情况。

3.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严格执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51号)文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四)信息共享,加强管理衔接。

1.实施动态管理。县(区)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对农村低保对象、扶贫对象进行精准核查,现有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退出条件的,按程序退出。对返贫对象,要及时纳入扶贫帮困范围,并根据致贫原因,实行扶贫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扶持。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民政和扶贫部门。

2.加强台帐管理。县(区)级民政、扶贫和残联等部门(单位)要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残疾人台帐,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底数,分类施保、救助和帮扶。要推进低保、扶贫等部门信息化建设,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县(区)级民政、扶贫等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台帐数据比对,县(区)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区)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

3.强化社会监督。县(区)级政府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民政、扶贫部门要督导各地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及相关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的责任感,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衔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配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2次社会救助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区)民政、扶贫、农村工作、财政、统计调查等部门和残联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抓好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调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三)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四)强化考核监督。各县(区)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有条件的县(区)应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要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规范运行。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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